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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卓资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6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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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240117050571/2023-00053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卓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0-19
文号: 卓政办发﹝2023﹞2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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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卓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卓资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卓资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19日

 

 

卓资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卓跃天资”管理,维护品牌信誉,充分发挥“卓跃天资”公共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电商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由县委县政府主管,兴农公司注册并持有,并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卓跃天资”商标实行申请授权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卓跃天资商标,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兴农公司审查合格并颁发“卓跃天资”品牌授权书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标“卓跃天资”的品牌管理。第二章  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卓跃天资”商标的产品必须属于以下范围:

(一)29类:肉290046、食用亚麻籽油290175、食用油290032、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290160、腌制蔬菜290029、肉干C29005、C300021奶片(糖果)加工过的坚果290085、干食用菌C290089、豆腐制品C290090

(二) 30类:咖啡饮料300149、茶300037、加工过的藜麦300258、人食用的去壳谷物300080、大米、酵母300087、小米C300145、速食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195

(三) 31类:新鲜浆果310013、谷(谷类)310066、植物310071、活动物310006、新鲜水果310062、新鲜蔬菜310042、植物种子310068、动物食品310007、酿酒麦芽310084、未加工藜麦310165

(四) 32类:啤酒320002、果汁320010、矿泉水(饮料)320015、苏打水320028、无酒精饮料320031、果昔320050、可乐C32002、植物饮料C320015、奶茶(非奶为主)C320008、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320008

(五) 35类:会计350015

第六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使用主体范围是在我县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

第七条 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符合现行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规定。

第八条 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中所要求的感观、理化质量和卫生指标等。

第九条 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条 申请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具有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格;

(二)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 具有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权;

(四) 提供由县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年内不少于一次;

(五) 提供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无自主品牌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需经兴农公司核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六) 必须使用卓资县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系统,遵守管理。

第十一条“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人应向兴农公司递交以下材料:

(一)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书》 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三)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

(四)经营加工农产品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兴农公司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现场综合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兴农公司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后,由兴农公司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 向兴农公司提交《“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 领取《“卓跃天资”品牌授权书》。

第十四条 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兴农公司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在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一年内,申请人最多可重复申请一次

第三章  商标规范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印制“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及企业自主产品商标,并用竖线分隔,所标注内容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六条 “卓跃天资”品牌授权书》有效期为一年。使用人须在授权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兴农公司申请继续使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对逾期未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权。

第十七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对逾期未年检者,责令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后仍未年检者,视其自动放弃商标使用权,兴农公司可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

第四章  商标使用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使用“卓跃天资”商标的产品质量。商标使用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使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兴农公司有权终止其商标使用权。

第十九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上网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实现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程质量追溯。

 第二十条 兴农公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卓跃天资”商标侵权案件,维护“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兴农公司对“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履行以下职责:

(一) 全面负责“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二) 维护“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专用权;

(三) 宣传和保护“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品牌形象;

(四) 受理“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 综合审查、核发品牌授权书等;

(五) 对商标使用人的包装物、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管,相关抽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及其他案件。

第二十二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 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依照兴农公司下发的制度规范、指导原则、VI视觉识别管理等相关制度管理办法进行“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使用;

(二) 自觉维护“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品牌形象;

(三) 按照《卓跃天资商标使用规范》规范使用“卓跃天资” 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字样,不得简化、变造、污损、残缺使用;

(四) 指定专人负责“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管理和使用,不准许可他人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标识;

(五) 严格管理“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不得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

(六) 建立“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印制、使用台账制度,包装物按要求加贴质量安全追溯标识。准确登记包装物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

(七) 接受兴农公司对“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服从市场监管部门的商标执法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兴农公司对“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人可自主设计包装物。设计稿报兴农公司审核、备案、许可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包装物时,需经兴农公司进行登记、备案, 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卓跃天资”证明商标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码。包装物应符合GB 9683-88《符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兴农公司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对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的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擅自印制和滥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及其他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商标保护

第二十七条 “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首先承担全部售后责任:

(一) 将非卓资产地的产品装入“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二) 将与包装描述不符的产品装入“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三) 将非法产品装入“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四) 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或者媒体曝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兴农公司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商标使用权,收回其《“卓跃天资”品牌授权书》,将不良信息报告相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报请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兴农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在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或近似的字样标志。对擅自印制、销售“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和包装物,或者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卓跃天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相似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商标使用管理、监管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内蒙古卓资县兴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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