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卓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卓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字[2022]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多渠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审核、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县发改委、住建局(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供电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卓资山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职能,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供暖按照卓资县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四条 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在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工业园区职工、外出返城的农牧民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在满足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
第五条 申请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申请准入不设收入限制,设定最短租赁1年,最长租赁3年。面向非我县户籍常住人口和新就业大学生等,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申请人应在本县常年生活居住或在本县就业;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
(四)未在本辖区范围内存在正在享受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卓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证明;
(三)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卓资县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五)符合用工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用工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或用工单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审核备案: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备案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验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八条 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70%左右确定。经对全县房屋租赁情况市场调研,租金价格初次定为5元/㎡/月,保证金5000元,合同期届满后无损坏公共设施的退还其保证金。具体租金标准应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不同的项目,由建设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结合项目成本、租住对象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九条 租金支付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暖、通讯等费用。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配租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住房困难人群,并且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三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及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退出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租金不予退还。
(一)不在卓资山镇工作、居住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购买、继承、赠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七)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八)经核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十一)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运营管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申请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此类问题的,督促相关人员及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抽查中如发现承租对象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运营管理单位立即对承租对象予以清退并取消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有违法所得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卓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组
附件:
卓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组
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现成立卓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段利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张福在 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 俊 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 王守国 县发改委副主任
张永刚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 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郭秀芬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文杰 县人社局副局长
侯华文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刘树森 县税务局副局长
龚国珍 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副主任
戴 慧 县国有资产服务保障中心主任
石耀华 县城镇供水服务中心主任
索 睿 县热电联产供热公司经理
王俊龙 卓资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 斌 卓资山镇党委副书记
谢晓东 卓资供电分局局长
高俊飞 移动公司经理
李 强 联通公司经理
李春耀 电信公司经理
吴 龙 广电网络公司经理
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卓资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由王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作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今后,除县领导外,工作推进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报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备案,工作推进组、推进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县住房综合保障中心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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