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相关要求,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彻底解决草原过牧问题,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和畜牧业转型升级。
二、禁牧和草畜平衡范围
1.草原禁牧区范围:享受国家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区域为草原禁牧区,包括旗下营镇(一间房村、油坊营村、青山村),巴音锡勒镇(十股地村、巴音村、永丰村),红召乡(官庄子村、红召村、厂汉脑包村、寿阳营村),复兴乡(上高台村)。
2.草原草畜平衡区范围:除全年禁牧区外,其余天然草原全部为草畜平衡区,包括全县8个乡镇。草畜平衡区在牧草返青期实行休牧。休牧期结束后,按适宜载畜量放牧。
三、实施时间
1.禁牧区:全年禁止放牧。
2.草畜平衡区:实行休牧,休牧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共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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