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5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字〔2025〕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未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城乡居民均应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应在学籍所在地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三、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补助标准
(一)城乡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城乡特困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易致贫返贫监测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缴费标准的45%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人18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220元。
(三)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按照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金额为每人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200元。如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一)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预缴费制度,即2025年缴纳2026年度的费用。2025年度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特殊情况需顺延到次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二)待遇等待期设置
1.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2.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3.待遇等待期结束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三)待遇享受时间
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参保缴费的,执行待遇等待期相关规定。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缴费,线上可使用税务部门的手机缴费小程序、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蒙速办、内蒙古税务手机APP等进行缴费;线下可到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及其他线下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在本地属首次参保登记或信息不完整无法缴费的,先到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维护信息后,再通过税务缴费终端进行缴费。
六、退费规定
缴费人员在2025年12月31日前因重复缴费、险种转换或死亡的,可按税务部门的程序申请退费;202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上述行为,不予退费。其他有关退费情形、转移接续等经办操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用征缴任务。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行政村、社区工作责任,真正把这项民心工程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医保部门要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身份标识、政策宣传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财政匹配资金按时匹配到位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征收工作和缴费服务,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沟通。
(二)强化协调配合。教育、民政、农牧、残联、公安、司法、人社、卫健、退役军人等有关单位要密切与医保、税务、财政协同配合,按照《乌兰察布市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贯彻意见》要求,加强数据共享、信息联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让群众充分了解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推动居民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深入人心,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理念,引导群众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为构建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格局营造良好氛围。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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